2009年2月17日星期二

将建筑幕墙纳入“产品许可管理”错在哪?

编者按:近两年来,关于对建筑幕墙管理权究竟归属于哪一个部门的争论频频见诸《建筑时报》,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许办”)”将建筑幕墙按“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办法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在《建筑时报》发表的这篇文章中,作者提出自己的观点。我们认为这些看法值得业内和有关行业主管关注。

其一:把建筑幕墙的行业本质属性搞错了 由国家统计局1984年编制,1999年修订,200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于2002年10月正式实施。《行业分类》将现阶段行业划分为从英文A至T共20个门类、95个大类、396个中类、915个小类。其中,“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及“其他建筑业”,都归属于有别于其他行业而独立存在的“E建筑业”这个门类。而建筑幕墙则属于建筑装饰的分部工程。它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它对于建筑物、构筑物的绝对依附性。属于围护性结构墙体或外墙饰面。离开建筑物及其特殊架构,它也就不成其为“建筑幕墙”了。它虽然也有加工、制作,但它不能“批发、零售”,它只是房屋建造中的一个施工工序罢了。它不属于“工业产品”。“工业产品”属于《行业分类》中的“C制造业”。它的产品是用于销售的。即使在生产“工业产品”的“C制造业”这个大门类中,在国家统计局编制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对“制造业”的行业定义里都注意到了和“建筑业”的特征区别。《行业分类注释》的“C制造业”章节开宗明义就有这样一段定语:“本门类包括13-43大类。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视为建筑活动。”

对照这段摘引,确定无疑的反证了建筑幕墙既不是物质的组成和化学性质都不改变的“物理变化”,也不是物质的组成和化学性质都改变的“化学变化”;它只是建筑材料(金属型材、各类板材等)几何形状的改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工艺规范、以特殊的链(粘)接方法组装成的“建筑预制品”安装在建筑物上成为“建筑物的装置”。

其二:直接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2000年7月8日全国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同时又指出:“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笔者注:指产品用于销售的),适用本法规定”。建筑幕墙构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环节;而加工、制作幕墙所用的金属型材、各类板材以及硅酮胶、连接件等产品及其生产厂家,当然应办理“生产许可证”,这是常识问题。 其三:违反国务院440号令 2005年7月9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国务院第440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列举了乳制品、肉制品、电热毯、压力锅甚至包括“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这样的小件物什在内共六大类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没有涉及“建筑幕墙”。
可是,“全许办”2006年6月16日公布的《建筑幕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总则”中竟公然说它依据“国务院令第440号”,不知它“据从何来”? 尤其荒唐的是,这个《实施细则》一方面基本上表述正确、将建筑幕墙定义为:“由支承结构与板面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另一方面却又在《实施细则》的“总则”中说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幕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